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07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02.21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2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的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签订禁毒责任书。杭州水之林浴室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1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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