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众志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67****22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4民初5714号 |
案号 | (2019)川0104执29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2、对被申请人1提供的抵押物即川ka4200机动车辆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费由三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借款本金108940.22元,并给付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的利息41590.21元(自2017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8940.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4485,66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1提供的抵押物即川ka4200机动车辆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1的上述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3对被申请人1的上述债务在被申请人2不能清偿部分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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