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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黑煤安监佳合罚〔2020〕1013号、黑煤安监佳合罚〔2020〕1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
    行政处罚内容 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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