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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黑煤安监佳合罚〔2020〕3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对矿井给予警告、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对杨晓于罚款贰仟元整、对康守明罚款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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