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牟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808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初字第02510号 |
案号 | (2017)川0121执18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250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50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锦瑞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323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8239.5元,由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3295.8元,由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99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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