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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08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3848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佘明李取得所购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99号1栋-1层117号房屋(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驳回原告佘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由原告负担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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