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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08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4752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3459.7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354786.78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段以168672.99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3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15023元,由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4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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