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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08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1673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牟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超归还借款本金16815577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815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均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 二、被告成都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告牟欣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王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8200元,由被告牟欣、成都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负担9209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6105元(多主张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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