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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08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民终6803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吴强、原告刘洁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99号1幢15层1504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强、原告刘洁支付逾期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以75619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际办理之日止,息率按每日万分之一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505元,由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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