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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5****31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671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共计支付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租赁费及水费、电费、保安费、垃圾清运费共计339 834元,分6个月支付完毕,自2020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每个月13日之前支付不少于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如果被告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一次未按时付款,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部分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计算,从逾期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被告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具718 3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发票在付款后七日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撤回对郑州信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另行起诉郑州信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符合法定标准的律师费由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完第一笔款之后再将存放在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厂房内所属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设备拉走,具体明细由双方另行确认,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予以配合,不得阻拦; 五、诉讼费13 475元,减半收取6738元,由原告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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