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80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235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报酬1497050元。 二、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7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41949.80元。 三、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对所欠报酬1497050元,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计算逾期利息的1.5倍向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支付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651元,减半收取93250.50元,由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款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