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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80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292号
    案号 (2015)穗越法执字第10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7
    发布日期 2016-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云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18532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6元,由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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