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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80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2168号
    案号 (2015)穗越法执字第09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5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吴锦云支付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38679.03元。 本案受理费3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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