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北市监罚机〔20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并鉴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并积极纠正、整改,且未有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5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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