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043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0民初8466号 |
案号 | (2018)津0110执8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告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4421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37816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到期未提被加工物的保管费352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标的为348880元。原告按期、按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直未全额付款,仅支付104664元,且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直未将加工物提走,原告不得不进行保管。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对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加工费,二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给付原告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费244216元。履行办法:自2017年12月起,每月月末之前至少给付4万元,直至2018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一项付款义务,另行支付原告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8316元,且原告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付清本调解一项款项后,原告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将40吨电动平车非标机械设备一套交付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9元,由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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