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奥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72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5533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61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奥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明贵借款本金11,575,800元; 二、被告上海奥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明贵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8,592,110元; 三、被告上海奥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明贵逾期利息(以11,575,8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王珉对被告上海奥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300万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百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王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明贵律师费20万元; 六、驳回原告石明贵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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