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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坚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303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1225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应孟全关于无锡市中山路260-4001号房屋的租金2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均以24.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 二、驳回应孟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8379元,由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06元,应孟全负担1073元。该款已由应孟全预交,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应孟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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