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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8****42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19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垫款本金7859433.6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8月11日为497494.58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授信协议》、《担保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柯少纯、李永煌对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98元,由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柯少纯、李永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永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柯少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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