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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环罚字﹝2021﹞2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贵港市业大木业有限公司对建筑模板进行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安装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处理设施,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空气。以上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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