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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流动资金贷款转至借款人企业财务负责人账户后,转办定期存款质押,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流动资金贷款附增值税发票验伪。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1-06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金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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