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飞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占月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614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姑苏商初字第1210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3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4 |
发布日期 | 2017-04-2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违约损失(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5600元; 三、被告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闽骏钢铁有限公司、苏州昊运钢铁有限公司、苏州北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旭旺钢铁有限公司、张银秀、刘建新、刘建生、黄辉华、张小红、黄友财、刘建洪、魏胜安、黄爱吉对被告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804元,由十五位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080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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