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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155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1790号
    案号 (2015)锦江执字第02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0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相关费用2895842.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前述尚欠金额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 二、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317781.85元。 如果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0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48504元,由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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