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19****6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3366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共27840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从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5240元; 四、驳回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247,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由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3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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