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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19****6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执213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恢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哈密市回城乡养殖小区鑫源彩钢门业剩余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已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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