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0061****38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03民初1898号 |
案号 | (2019)闽0603执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19-0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1982502.65,并支付截止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复利、罚息3414371.48元、违约金22000元,以及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名下位于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金銮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9)第T04624号],以及位于福建省漳浦县盈丰花园S1区5幢D01号、D02号、D03号、D04号;漳浦盈丰花园S1区6幢D01号、D02号、D03号、D04号;漳浦盈丰花园S1区7幢D01号、D02号、D03号、D04号、D05号、D06号、D07号、D08号、D09号、D10号、D11号、D12号、D13号、D14号、D15号、D16号等24套房产,对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城花园17幢118号、119号房产,对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飞跃、林美珠、林艺贤、卢家成对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8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飞跃、林美珠、林艺贤、卢家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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