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环罚字[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擅自进行沙石筛分加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8]4号被处罚人: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47010Y(1/3),法定代表人:罗伯宪,地址:余姚市四明山镇临溪。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沙石筛分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2月15日,余姚市环保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四明山镇临溪,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沙石筛分加工。主要设备为筛分机1台、输送带2条。被处罚人在进行沙石筛分加工时有废水产生,设置有约20平方米的沉淀池用来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加工未进行,但沉淀池呈饱和状态,当日为雨天,有少量泥浆废水外溢的情况,现场无法采样。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6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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