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436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52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27,997,999.8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共计18,293,403.11元;自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1.5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58.0元,保全费5,000.0元,公告费300.0元,共计778,558.0元,由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朱桂荣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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