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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36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6号
    案号 (2016)黑03执00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鸡东北方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人民币欠款人民币13387813.67元; 二、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02126元(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鸡西北方焦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与本判决第一项应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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