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436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97号 |
案号 | (2016)粤03执6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99260035.5元及相应罚息(自实际付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具体计算情况详见附表); 二、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周波、周久乐、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对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97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973.92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周波、周久乐、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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