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锡滨环罚决[2020]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