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王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53719-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627号 |
| 案号 | (2016)苏0202执10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王平、唐红应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招行返还借款本金877174.5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58529.79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7717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招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144元。 二、对蔡王平、唐红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招行有权以唐红提供抵押的宁房他证鼓字第31522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与唐红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外事公司、万方公司对蔡王平、唐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为6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6元,由被告蔡王平、唐红、外事公司、万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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