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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小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237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52号
    案号 (2016)粤1823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赖小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00元给原告陆志强,并应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陆志强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袁冬梅、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赖小洪应归还的2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赖小洪负担,被告袁冬梅、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退回11400元给原告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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