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赖小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237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52号 |
案号 | (2016)粤1823执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日期 | 2016-03-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赖小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00元给原告陆志强,并应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陆志强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袁冬梅、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赖小洪应归还的2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赖小洪负担,被告袁冬梅、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退回11400元给原告陆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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