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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67****3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5107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5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149250.6元,2019年6月21日至还清之借款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72‰加收50%计付利息); 二、被告万军梅、徐爱军、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9元,由被告闫高飞、万军梅、徐爱军、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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