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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67****3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4786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松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付松玉已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4890.73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徐爱军、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1元,由被告付松玉、徐爱军、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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