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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57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461号
    案号 (2017)粤01执4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7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5.88%计算,其中21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677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7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15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均计算至2015年5月30日,其中677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清偿的利息13279.09元;罚息按年利率8.82%计算,以4977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31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因逾期支付利息产生的复利按月利率8.82%计算,分别以各结息日到期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逾期支付的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对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已质押的6253.5万元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贺国军、刘显素、马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债务分别在5972.4万元限额内(贺国军、刘显素共同在5972.4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六名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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