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库县国罚〔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库车加萨热提果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在2018年1月15日前办理2017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该单位应在2018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逾期3天申报,责令限改期内已改正,但已第二次违反同一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县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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