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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国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69****1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4735号
    案号 (2018)苏1283执3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贷款本金4312214.35元、利息35.79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0月12日,自2017年10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的本金4309863.8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宁、韩晶、陈飞、程慧对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82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268元,由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宁、韩晶、陈飞、程慧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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