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7012001130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30日15时01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人工智能小镇11-12幢2楼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店里设置了圆形和方形塑料桶,桶身无垃圾种类标识标签且店内未发现四色分类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35009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事后执法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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