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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富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MA****3X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5170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3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20-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学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赞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2480000元,用于购买宋学兵持有的苏州向东智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二、被告李向东、栾楠、上海富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宋学兵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李向东、宋学兵、栾楠、上海富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赞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赔付进度迟延补偿金40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45816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其中由原告上海赞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9938元,被告李向东、宋学兵、栾楠、上海富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8062元并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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