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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塘(消)行罚决字〔2021〕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尔必地机器人有限公司2021年05月25日存在东莞市尔必地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宿舍首层设置仓库场所使用,面积约50平方米,二楼以上住人50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三十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给予东莞市尔必地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宿舍首层设置仓库场所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尔必地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宿舍首层设置仓库场所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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