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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505****5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15839号
    案号 (2019)沪0120执4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400万元;   二、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偿付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李粟亲对上述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00万元及第二项债务中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向原告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裕新、徐晓雨对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00万元及第二项债务中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陈裕新、徐晓雨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999弄32号7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陈裕新、徐晓雨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陈裕新、徐晓雨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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