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住建罚字(2021)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扬尘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制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你单位于12月16日提交整改完成报告书,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综合上述情况,本机关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5 |
决定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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