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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21017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1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常兴煤矿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AQ1029-2019第6.3.1项、第6.1.1和7.1.1项、AQ1029-2019附录A.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 1.处2万元罚款;2.处3万元罚款;3.处2万元罚款;4.警告,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5.处1万元罚款;6.处3万元罚款;7.处2万元罚款;8.处2万元罚款。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拾柒万元(¥17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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