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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2月13日,当事人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一辆浙FQ5930的车辆从新埭镇芦席路与新晨路交叉口的“新埭镇芦席南区社区用房建设工程(含家宴中心)”工地运输一车建筑垃圾(泥浆),在运输途中因超载被交警扣留至交警队,建筑垃圾未倾倒。该行为未经核准,处置量约20立方米,于2022年2月14日被本机关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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