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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02月25日,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40项第1子项二类等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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