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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2〕264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9时20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与虹林路交叉口对浙FK1768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杨杨,车辆所有人是***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装运建筑垃圾从***省******到***省******,***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林埭治超执法点进行调查。2月22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杨杨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车辆称重检测单影印件、车辆称重检测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行平***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2
    决定机关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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