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2〕1019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8日16时39分,浙FQ1787重型自卸货车下行途经X108(平黎线)平湖方向K23+908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点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243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核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430千克。经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021年5月21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发送短信给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陆冬良(18367350781),通知其15个工作日内到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刘永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该车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6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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