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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0419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8日16时1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浙FJ2198/浙FQ616挂的罐式货车进行了核查,该车于2021年12月27日装运丁酯从嘉兴平湖市到上海浦东新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嫌疑。12月30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工单、情况说明原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查证记录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0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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