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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在嘉兴平湖市乍浦滨海大道与龙王路交叉口东侧100米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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