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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55****038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3101民初3106号
    案号 (2021)湘3101执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环境保护站与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湘西自治州耕地土壤与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加密调查样品采集服务合同(包2)》;二、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环境保护站预付款108750元;三、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环境保护站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费用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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